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壹條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和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
第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1)計算機程序是指能夠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設備執行以獲得某種結果的編碼指令序列,或者能夠自動轉換為編碼指令序列的符號指令序列或符號語句序列。同壹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是同壹作品。
(2)文檔是指用於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測試結果和使用方法的書面材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和直接開發軟件並對所開發的軟件負責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身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並對軟件承擔責任。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