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使用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記者,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保證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新聞,不得因私隱瞞應當報道的新聞事實。
第三十五條新聞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記者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制作虛假報告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轉借、塗改記者證或利用職務之便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離崗前未交回記者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