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自首的規定:
1.犯罪證據尚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已掌握,但未經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的;
2.在犯罪證據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掌握但未被紀檢監察機關詢問、審查、調查、訊問或者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法律客觀性: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自首的規定(試行)
第二
本規定所稱自首是指:
(壹)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尚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已掌握,但未被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訊問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自首的;
(二)涉案人員涉嫌受賄犯罪、* *違反同壹職務或者職務犯罪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掌握但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查詢、審查、調查,或者未被采取留置措施,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自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