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證明: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子女的,需提供繼承人的出生證明,以證明雙方的親屬關系。
2.結婚證: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的,需提供雙方結婚證,證明其婚姻關系。
3.戶口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同壹戶口本的,可提供戶口本作為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4.法院判決書: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發生糾紛的,可以提供法院判決書作為證明雙方法律關系的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親屬關系證明、公證書等。
需要註意的是,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對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律師,確保提供的證明材料符合相關要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