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長期以來,醫療機構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其家屬或相關方的同意,並實行簽字制度。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取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的同意和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取得家屬或者相關人員的同意和簽字。當患者處於昏迷狀態,或者體征極度紊亂,精神狀態不好,需要立即做出選擇時,醫院方會優先考慮家屬簽字;或者,為了避免沒有家屬簽字的手術引發後續糾紛,有些醫院即使患者已經簽署了手術知情同意書,也會選擇在手術前征得患者家屬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4條* * *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實施符合醫療規範的醫療行為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