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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家庭和家庭成員有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主要家庭成員的範圍,但列出了四類家庭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收養的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孫子女和兄弟、姐妹和兄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45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公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壹千零七十壹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

第壹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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