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固定住所和寄養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固定住所。寄養兒童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嗜好,關系和睦,與鄰裏關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者年齡在30歲至65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和經驗,具有初中(或相當於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擴展數據
寄養家庭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確保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
(二)為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養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四)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寄養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五)為聾兒提供矯治、肢體功能康復訓練、語言康復訓練和殘疾寄養兒童智力低下教育等服務。
(六)定期向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報告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七)其他應當保護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