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