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壹般來說,女性的力氣比男性小,所以如果女性強行和男性發生性關系,那壹定是強迫了男性。那麽如果此時兩個人確實發生了性關系,說明男性是自願的,那麽可以判斷這兩個人屬於自願行為,不屬於強奸。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兩人未結婚,男方以暴力手段脅迫女方或者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的,屬於強奸罪。但並沒有規定女性脅迫男性發生性關系為強奸。所以從中國法律的角度來說,強奸只是用來保護女性,而不是男性。那我的法律為什麽這麽規定?因為女性與男性相比屬於弱勢群體,法律的特點之壹就是保護弱勢群體。但是中國的法律沒有說保護男女不侵犯男性。雖然不能構成強奸罪,但可以構成猥褻、侮辱罪,同樣可以判處對方的刑罰。
所以,如果男人被女人侵犯,即使男人起訴,女人最多是猥褻罪,根本不能構成強奸罪。事實上,這暴露了我們的法律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我們的法律正在逐步吸收人民的壹些意見,使我們的法律更加健全,有法可依。
其實從很多男人的角度來說,很多男人被女人侵犯了還是很開心的,因為他們太膽小,不敢做這種事。如果女性主動,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對她們來說也是好事,但是道德不允許。妳怎麽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