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第59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凡在運輸、裝卸、儲存過程中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有毒、易爆,需要特殊防護的物品,均為危險品。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如果在運輸過程中沒有得到妥善的保護,很容易發生事故,事故造成的後果比普通車輛更嚴重。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上傳承諾書。承諾書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更換單位的承諾書還應包含臺賬表格,按危險化學品名稱註明三年業務量。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