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的對象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和國家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壹般來說,監督的對象可以分為抽象和具體兩個方面。所謂監督的抽象對象,就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壹切決定和頒布的壹切行政法規。這是壹種引導性的監督。如果從源頭頒布的東西是錯的,那麽在執行上壹定是錯的。因此,從源頭上審查抽象監督。在抽象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法規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可以責令修改或者廢止該法規。在中國,憲法是最高法律,是整個法律體系的支柱,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違背憲法和其他法律。也可以說,抽象復習決定具體復習。所謂具體審查,就是政府工作人員是否有違反規定的行為,或者暴力執法,不顧公民權益等。在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政府工作人員不把公民利益放在第壹位,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會受到壹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在工作過程中未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的。如果更改或篡改法律法規,在這種情況下也會受到處罰。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實際上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因為他們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所以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是非常必要的。在現實生活中,很有可能出現壹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漠視公民權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行政監督來保證我國行政機關的廉潔和高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條* *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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