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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發出開工令的條件

監理發出開工令的前提條件是:

1.施工圖已經審核過了。

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批準。

3.施工圖已經過會審。

4.現場“三通壹平”及臨時設施能滿足施工需要。

5、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已經落實(或計劃落實)。

6.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7.工程基線和標高已經過審核。

8、其他地方性法規等。

壹般來說,啟動命令主要是根據業主工程師的要求下達的。有些國際工程可能在收到預付款後才開始計算工期,而有些分包因為主合同的履行而沒有收到開工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

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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