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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五年有期徒刑減刑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減刑不超過九個月的,減刑不超過壹年的,有立功表現的,減刑不超過壹年六個月的,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的,減刑不超過兩年。對於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於壹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根據監獄考核結果予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減刑建議書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審查裁定;

案情復雜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長壹個月。減刑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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