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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證書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檢查證是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實施檢查檢驗並持有相關證件的憑證。與搜查令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壹是對象不同:1。搜查證:搜查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住所、物品等場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藏匿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2、檢驗證明:檢驗的對象只能是人體。二、主體不同:1、搜查證: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2.檢查證明:檢查的對象包括調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三、辦理程序不同:1。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2.檢查證明: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並持有有關的勘驗、檢查證件。我國關於檢查證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女性體檢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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