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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德國民法典的主要特點和歷史地位。

德國民法典,簡稱BGB,是大陸法系最重要的民法典之壹。

法典* * *有五個部分,即總則(Allgemeiner Teil)和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財產法(Sachenrecht)、家庭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

該法典與法國民法典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將關於債權關系的規定移到了物權法中,體現了債權法的新理念。

這部法典也對同時制定的日本民法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德國民法典》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移植、實用、折衷。

由於德國缺乏民法傳統,面對西方列強的要求,只能借鑒西方國家,尤其是英、法、德等資本主義法制較為完備、立法技術成熟的國家,借鑒其成果,移植吸收,兼收並蓄。

只有制定與西方主要國家壹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實現政治願望;但是,舊民法典流產的教訓使得新民法典特別關註德國的實際情況,總結和梳理了長期積累的歷史傳統和實踐經驗,繼承和發揚了對於內容效力行之有效的制度,新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也對具體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習慣性調查,試圖使相關規定符合德國的習俗和國情。

19世紀之交,《德國民法典》作為亞洲第壹部民法典,以其思想意義和歷史擴散性無疑占據了最重要的地位,是壹部名副其實的創造亞洲近代法律史的偉大法典。

在21世紀的今天的當代中國,我們必須保持理性客觀的態度去學習、研究和借鑒《德國民法典》,科學地把握其基本特征和思想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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