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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律師的作用

具體功能如下:

第壹,導向作用

這是指法律對個人行為的引導作用,包括確定性引導和選擇性引導。確定性指導壹般是規定義務的規範的作用,選擇性指導壹般是規定權利的規範的作用。

二,評價的作用

這就是法律作為衡量和標準對他人行為的作用。

第三,預測作用

這是當事人之間行為的作用。

第四,強制作用

這是對犯罪者行為的影響。

動詞 (verb的縮寫)教育的作用

這是普通人行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負面教育。

擴展數據: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第九條?

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壹般條件外,還應當有至少兩名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可以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投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應當由縣級地方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撥付籌建經費並提供經費保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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