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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學前教育機構的基本權利

法律分析:原教育機構的基本權利是:招生權;組織和實施保護教育活動的權利;自我管理;學籍管理權;從事就業的權利;排除非法幹涉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幹意見》(二)理順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和幼兒園辦學體制。建立健全“國務院領導、省(市)統籌、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省、地、市級政府加強統籌規劃,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落實縣級政府主體責任,充分發揮鄉鎮政府作用。積極推動各地理順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市街道辦幼兒園體制,實行屬地化管理,通過當地政府接待、與當地優質公辦園合並、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確保其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2017年底前,具備條件的幼兒園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利用國有資產登記辦法(試行)》完成事業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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