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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前,退伍軍人享受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退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有優惠。退休後工資照常發放,並根據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不同,每年增加本人標準工資1 ~ 2個月作為生活補助。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不發任何獎金。此外,對離休老幹部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等相關生活待遇也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管理費用中列支;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費用在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單位應當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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