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是指具有承包工程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發包方以及取得發包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業主有時被稱為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和項目法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保證施工承包人按時進入施工現場。如果承包人提供了合格的材料和設備,由於所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質量存在缺陷,質量不合格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3)檢查工程質量和進度。(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築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5)支付價款,接受工程。(6)交付使用。發包人應當將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並付款後及時交付,以發揮建設工程的效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的檢查權發包人可以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隨時檢查作業進度和質量。
上一篇:加油站停不了多少米?下一篇:交通肇事罪的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