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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債務的基礎是什麽?

壹.合同

由於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債務關系成立。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承擔義務的是債務人。因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稱為合同之債。如果訂立了施工合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就會產生債務。為完成建設任務,建設單位是債務人,施工單位是債權人。

第二,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沒有法律依據,侵犯他人財產權或者人身權的行為。壹旦侵權發生,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就形成了債務關系。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稱為侵權債務。比如工地的施工噪音,對小區居民有侵權之債。

第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情況下,以他人為代價,自己獲取利益的行為。由於不當得利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形成債務關系。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第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在沒有特定法律義務或他人委托的情況下,有意識地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壹種債務關系。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稱為無因管理債。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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