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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時限

法律分析: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如需調試或整改該類環保設施,驗收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驗收期是指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排汙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相連接,並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校驗或者校準,確保正常運行;開展汙染源自動監控人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第六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調試期間汙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汙許可證的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或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調試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在確保主體工程穩定調試條件和環保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進行,並如實記錄監測過程中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或工業驗收技術規範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身人員、場所和設備進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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