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第六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調試期間汙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汙許可證的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或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調試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在確保主體工程穩定調試條件和環保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進行,並如實記錄監測過程中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或工業驗收技術規範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身人員、場所和設備進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