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3.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未達成書面協議的。
如果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壹方,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