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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的?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1)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有防水要求的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滲漏為5年;(3)采暖和制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和制冷期;(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為2年;(五)改造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有防水要求的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滲漏為5年;(3)采暖和制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和制冷期;(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為2年;(五)改造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第八條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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