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審查證言應當考慮與建築缺陷相關的相關事實,考慮缺陷調查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可信度。如果見證人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則應考察他們最初發現問題存在的時間,發現問題時的缺陷程度,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來彌補這些缺陷。因為有些明顯的缺陷是由於缺乏適當的維護或濫用造成的,所以問的問題應該集中在這方面。此外,應審查業主在完工後進行的改造。很多缺陷都是業主購買後進行改造造成的。2.專家在建築工程缺陷索賠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建築缺陷索賠中,專家通常會對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和評估;建議補救措施;確定維護成本。專家通常需要確定設計、安裝和完成產品和設備安裝所需的維護標準。例如,經常請專家來評估壹個工程師的設計是否符合設計師的謹慎標準。這幾個方面可以問的問題很多,技術,經驗,專家的細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並有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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