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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勞務分包包括哪些內容?

建築勞務分包包括自助分包、分散勞務分包和既定勞務分包。分包建築勞務的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征得發包人同意。主體結構施工不得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分包。

1,自帶勞動合同是企業正式員工通過企業培訓考核成為工長,勞動者由工長招聘;

2.零星勞動合同是企業對某壹項目的臨時雇傭;

3、組織勞務分包是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工程的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1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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