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消除歧視對於保護感染者的身心健康,促進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社會歧視不利於控制艾滋病的傳播。有感染風險的人由於害怕受到歧視,不願意接受檢測,不知道自己的感染狀況,這將阻礙他們采取預防措施,增加傳播艾滋病病毒的風險;感染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的人無法積極面對生活,甚至產生報復和危害社會的念頭。
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二條艾滋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采取行為幹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施綜合防治。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全國艾滋病防治規劃的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