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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後,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召集有關人員就交通事故損害進行公平協商,解決賠償糾紛的活動。調解達成後,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那麽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麽呢?

1.調解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法律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在性質上,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是在公安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從而強化了雙方的履行意識,維護了調解協議的嚴肅性。

2.調解協議具有法律證據效力。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的,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

從調解主體看,參與調解的受害方與侵權人或其他當事人是作為平等主體簽訂協議的。從調解的程序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後,調解不再是交警部門進行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也不再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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