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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犯罪壹般有哪些緩刑規定?

關於教師緩刑的規定,包括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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