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法》的規定,教育工作人員只包括專職或者主要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所以在學校裏,學校工作人員也被稱為“教職員工”。
隨著人事制度的深化,工人也開始實行技術職務鑒定和評定制度,包括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和初級工。
法律條款
第四章教育法中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和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管理上,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