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財產公證是婚前做的,婚後很少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區分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雖然夫妻婚後可以做財產公證,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多溝通討論,不要壹意孤行。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據此,說明婚後也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擴展數據: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死亡通知書、骨灰證明、火化證明等。)、身份證和家訪證明;
3.?提供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存款證明、股票等。如遺產在香港,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發出的遺產清單;
4.?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5.?提供申辦延續權的親屬關系證明表(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蓋章,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蓋章,或村委會、鎮政府出具審核意見);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申報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或者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放棄公證;
7.?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
8.?立遺囑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參考: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