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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懷孕,女方可以私下和孩子離婚嗎?

法律分析:是的。男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壹年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壹規定是對懷孕或產後壹年的婦女的特殊保護,以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如果雙方關系不和諧,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離婚後對孩子的相關問題也有約定。這項規定可能不適用。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看出,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懷孕,妻子不同意離婚,丈夫也無權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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