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想結婚壹般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比如雙方自願結婚,雙方無配偶;
2.男女雙方必須符合結婚年齡,三代以內不能是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3.雙方不能有醫學上不應結婚的疾病;
4.登記機關對婚姻當事人提交的相應材料進行審核;
5.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雙方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6、當事人宣讀我的聲明後簽字;
7.完成後,婚姻登記員將頒發結婚證。
結婚在法律上叫結婚。壹般來說,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責任的民事法律行為。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1,未滿法定婚齡;
2.非自願;
3.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