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75歲的張老太太,和丈夫沒有孩子。30多年前,張太太夫婦帶回了壹個名叫的男孩。在張太太和他妻子的精心照料下,長大了。張明明二十壹歲時,李太太和他的妻子為了結婚,借錢蓋了壹棟自建房。但小張結婚後,因為家務和婆媳關系,經常和張太太吵架。張太太的丈夫去世後,小張對老母親的生活視而不見。2010張太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小張的收養關系,並要求小張支付* * * 10萬元生活費、教育費等撫養期間的費用。法院是否會支持張太太的訴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養父母與被收養人的關系出現裂痕,無法繼續的,可以請求法院解決收養關系。經有關部門核實,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無法維持。對於解除收養關系的請求,法院會采取支持的態度。同時,法律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養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缺乏經濟來源的養父母,也有義務撫養,並給予生活費。
因虐待、毆打養父母等個人原因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有權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小張對養母生活的漠視導致張老太起訴至法院解除收養關系,並要求小張賠償收養期間花費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法院支持了這壹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