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中國* * *生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應制度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資制度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包括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發給原標準工資。對1945年9月2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發給原標準工資外,再發給壹部分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數額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加兩個月原標準工資;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加壹個半月原標準工資;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增加壹個月原標準工資。生活補貼從批準退休之日起每年足額發放。
二、上述老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和“享受供應制待遇”的解釋,以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號通知)和《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退伍軍人休息規定中具體問題的意見》為依據。
三、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現已退休的老工人,可從本通知下發的當月起變更退休待遇,發放生活補貼。過去的不會再重發。
四、上述待遇的費用(包括待遇變更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發放退休費的單位發放。
五、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和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普通退休工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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