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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中應註意的常見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1。借據中的姓名:如果原告持有借據,借據中所載的出借人姓名為同音字但與原告姓名不同,則可以認為原告是實際出借人。2.有義務的證據:原告起訴要求還款僅依據借條,借條存在諸多疑點,其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3.多張借條與壹般條款: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最後壹張借條含有“* * *”字樣的,可視為壹般條款。4.被脅迫欠條的債務人主張,欠條是因被脅迫而出具的,但未能證明,仍應承擔還款責任。5.借用他人信用卡:如果有人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並承諾還款,就形成了借貸關系,要支付延遲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6.轉賬收據作為證據:債權人只是基於轉賬收據聲稱是借款,要求還款。債務人主張不屬於借款但未能證明的,視為轉讓收據記載金額的借款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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