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是壹種非常重要的債權憑證,屬於書證。很多情況下,借條是借貸關系存在的直接證據,但借條不是證明借貸關系的唯壹證據。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通過銀行轉賬記錄、總回憶、短信內容、證人證言等形成證據鏈,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
借錢不還侵犯了債權人的財產權。《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不能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擴展數據:
此時,出借人可以從間接證據入手,形成間接證據鏈。
1.借錢證據:提供當時借錢給對方的證據,如轉賬給對方的銀行憑證;如果用現金付款,妳應該打印收據或銀行證明。
2.主張債權的證據:收集向借款人要錢的證據,可以是對方書面形式的還款計劃,也可以是以錄音錄像的形式證明自己多次向對方要錢。
3.對方財產信息:出借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稱無力還錢。出借人可以嘗試查出對方的財產,主要是房子、車子、公司,為法院提供有效線索。
參考資料:
民法通則-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