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農村扶貧開發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有農村扶貧開發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農村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
第七條對在農村扶貧開發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