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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四章:債權轉股權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將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獲得的債權轉化為借款企業的股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受公司凈資產或註冊資本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條實施債轉股,應當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相關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

第十八條債權轉股權企業由國家經貿委推薦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推薦企業進行獨立評估,制定企業債權轉股權方案,並與企業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轉股的方案和協議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十九條債權轉股權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業管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幫助企業減員增效,分流下崗職工,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

第二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股權後,作為企業股東,可以派員參加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壹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企業股權,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轉讓,也可以由依法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回購。

第二十二條企業實施債轉股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產權變更等相關登記。

第二十三條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企業債權轉股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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