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近親結婚的範圍如下:
1,父母子女,祖孫,奶奶,爺爺,孫女,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叔叔、舅舅、舅媽、舅媽不能結婚;
3.不能和自己的兄弟姐妹、表親、堂兄妹結婚;
4.來自同壹個父母的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
5.不同世代的叔叔、伯伯、伯母、姑姑、侄女。那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他兄弟的女兒;
6.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
綜上所述,禁止近親結婚是控制隱性遺傳病發病率的重要措施之壹,也是優生優育的關鍵措施。因為科學家計算過,每個人攜帶5 ~ 6種不同的隱性致病基因。在隨機結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攜帶相同致病基因的情況很少見。但在近親結婚的情況下,雙方從祖先那裏繼承相同致病基因的幾率增加,雙方很可能是相同致病基因的攜帶者。這樣,他們的孩子患隱性遺傳病的幾率就大大增加,往往比非近親的孩子高幾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