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晉城司法鑒定中心,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南環街東段86號;
山西方化司法鑒定所,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澤州路1019號;
山西元亨司法鑒定所,住所地:晉城市文昌東街45號;
山西程明司法鑒定所,住所地:晉城市澤州路1278;
山西坤眾司法鑒定所,住所地:晉城市澤州路建設大廈北陽光巷1號;
山西省晉城煤業集團總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機構住所:晉城市北石店村;
山西省鐘磊司法鑒定所,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澤州東街市財政局西院;
山西九鼎司法鑒定所,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建設路182;
山西仁智司法鑒定所,住所地:晉城市建設北路瑞豐大廈4樓;
山西恒盛司法鑒定所,住所地:晉城市文昌東街800號澤州縣糧食局4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從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