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條禁止令由社區矯正機構在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管理下執行。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予以糾正。
第十壹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輕微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立即生效。違反禁止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違反禁止令三次以上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