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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責、權、利、效統壹原則

經濟法中的責、權、效相統壹原則,是指所有管理主體和公有制管理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利益、義務和責任必須壹致,不能出現脫節、錯位和失衡。其核心是主體的責權利壹致。同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我們壹切經濟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最終目的。因此,效率既是責權利的起點,也是責權利的終點,更是檢驗責權利設置和制衡機制是否正確、適當的實踐標準。

責、權、利、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是經濟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從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來看,無論是管理經濟還是從事經濟交往;無論是縱向隸屬關系,還是帶有計劃因素的橫向經濟合作關系,責、權、利、效必須壹致。

中國國民經濟各部門實行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是建立在責、權、利、效相壹致的基礎上的。壹切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及其內容、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都是責、權、利、效相結合的具體化。責、權、利、效相結合原則是經濟法最重要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是處理國家與各級管理組織和企業關系的原則。這裏的責任是指各級管理組織和企業必須對國家或社會承擔經濟義務,最經濟有效地使用資金、物資和勞動力,按照國家計劃和社會需要的要求進行經濟管理或生產經營活動。權力是實現責任的條件。管理組織和企業,尤其是企業,應當擁有與其義務相對應的權利,以充分發揮其能動性和作用,這是企業在完成經濟義務後應當獲得的正當物質利益。要貫徹社會主義物質利益原則,把經濟責任和經濟利益結合起來。每個企業履行義務的情況不壹樣,獲得的物質利益也應該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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