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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的特征

經濟法學科的特征如下:

1,普遍性。因為市場經濟體系是壹個完整的整體,當國家或社會對經濟進行幹預時,必然會涉及到市場體系中的所有主體,所以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參與市場經濟活動,都有可能成為經濟法的主體。

2、具體性和地位不平等。經濟法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視為具有不同力量的具體個體,通過幹預,平衡這些不同力量主體的利益。在經濟法體系內,主體地位的不同導致了特定領域的強者和相應的弱者群體。因此,經濟法主體具有具體性和不平等地位。

3.身份與權力分配的不對稱。經濟法主體的具體性決定了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在不同的關系和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身份。基於對實質公平價值的追求,經濟法主體之間的不平等地位決定了經濟法主體的不平等權威。

為了保護弱者的權益,經濟法根據經濟法主體的不同身份,對經濟法的權威作出了不同的安排,賦予弱者更多的權利,賦予強者更多的義務。

根據經濟法主體的不同身份,經濟法的權威得到了不同的分配,賦予弱者更多的權利,賦予強者更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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