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條為完善和規範保障性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範圍內,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者現有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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