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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核地圖上的顯著位置應該標註什麽?

經審查批準的地圖,應當在附有地圖圖形的地圖或者產品的適當位置標註制圖批準號。

為加強地圖審核管理,保證地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出版地圖、引進地圖、展示出版地圖和生產加工產品所附地圖圖形,需要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後,編制發布地圖審核號。

圖紙批準號格式:

1.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號為:GS (××××××年)××××,如:GS(2004)001。

2.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圖紙批準文號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S (×××××××),例如:京S(2004)006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三十八條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出版和更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達和地圖審核的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依法審批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加強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張貼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地圖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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