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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怎麽處理?

處理精神病人犯罪的辦法如下:

1.精神疾病患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者完全控制自己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經法醫鑒定確實患有精神疾病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治療;

2、有些精神病人並不是持續性發病,在某壹時刻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在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仍然犯罪,造成危害後果的,壹般由他和他人承擔刑事責任;

3、介於上述兩者之間,有壹定的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對於這類人來說,由於沒有完全的認識能力,不能承擔全部責任,但同時也需要對自己能夠認識的那部分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司法機關認為被告人在犯罪時有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應當委托鑒定機關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有三種,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記者,應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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