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的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他人隱私或者個人利益的侵權行為;
3.特定身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擴大對個人利益的保護;
5.保護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財產權。
當事人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身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6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影響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183條
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