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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以拒絕配合調查嗎?

法律分析:不能拒絕警方協助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不僅適用於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儲蓄業務單位,也適用於負有協助查封、扣押義務的其他主體)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並處罰金: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比如管理房屋檔案的房管部門、管理不動產的登記部門、管理相關文件檔案的單位、有案件的醫院、有證據或能找到證據的單位,無視法院要求協助調查取證,不作為或設置障礙、編造借口阻止法院取證。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訴訟階段。)

(二)有關單位(不僅包括金融機構,還包括證券交易托管機構、保險機構以及與被執行人有投資、融資、交易、結算等關系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後,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從存款到財產,以及扣押和價格變化的增加)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收入、辦理相關財產證照過戶手續或者移交相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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