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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物資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為提高救災應急能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規範中央救災物資儲備、調撥和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提高應急能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進壹步規範中央救災物資儲備、調撥和資金管理,提高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水平,由民政部、財政部制定的。

法律依據:《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二條中央救災物資是指由中央財政安排、民政部采購、儲備和管理的,專門用於應急救援和災民搬遷安置、安排生活的各類物資。

中央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和資金由民政部商財政部確定。

中央救災儲備物資應當統壹規格和標誌。中央救災物資的相關技術標準由民政部制定。

第三條中央救災物資堅持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災民收取任何費用。

中央救災物資由省級(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救災需要,商財政部後儲備。負責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承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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