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二條中央救災物資是指由中央財政安排、民政部采購、儲備和管理的,專門用於應急救援和災民搬遷安置、安排生活的各類物資。
中央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和資金由民政部商財政部確定。
中央救災儲備物資應當統壹規格和標誌。中央救災物資的相關技術標準由民政部制定。
第三條中央救災物資堅持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災民收取任何費用。
中央救災物資由省級(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救災需要,商財政部後儲備。負責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承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