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協議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提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介紹,委托人向居間人支付約定報酬的約定。常見的中介行為是二手房中介為房屋買賣雙方提供的中介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壹種合同範疇。只要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的,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中介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必須向經紀人支付約定報酬的約定。中介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客體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承包的服務;
2.中間人既不是委托人與第三方訂立的合同中的壹方,也不是任何壹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人;
3.是有償合同,經紀人只有在中介產生有效結果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支付報酬。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以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壹種制度。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經紀人無權幹涉客戶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中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進行斡旋,傳達雙方的意思,起到橋梁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幹預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